详细内容
问题:
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把电子票据背书转让出去了,但是对方没有可以签收的电子票据信息。
原因:
一是,背书人在背书时,被背书人的开户行应该是“XXX分行营业部”的,却选择了“XXX分行”。要知道“XXX分行”是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号的,只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因为通常来说,分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都分配给了XXX分行营业部,所以电子票据信息通过人行系统平台退回了原背书人的开户行。
二是,被背书人的开户行只有组织机构代码号,但是没有大额支付系统12位的行号,而网点只有同时具备组织机构代码号与12位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才可以办理电子票据业务,不论是开票还是收票。
解决方案:
如果是原因一,背书人重新背书,选择正确的被背书人开户行即可。若是原因二,被背书人只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号、大额支付系统12位行号都齐全的网点重新开立账户并开通网银、电子票据功能就能解决。
贴现申请人贴心啊业务申请发起后,贴现银行收不到贴现申请指令,无法办理贴现。
原因:
贴入行选择有问题。
解决方案:
问清楚贴现银行具体的贴现机构名称后,把原来的贴现申请指令撤销重新发出正确的贴现指令。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成本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可以将其理解为贴现利息,也就是企业按照票面金额、贴现日、对外付款日银行贴现利率以及承兑汇票期限等计算的贴现利息。
所以,企业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一定要考虑到变现成本。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途径不同,其资金成本也有所不同,会存在实际资金成本高于贴现利息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在购销业务中取得的商业汇票,其资金成本的计算较为简单,即与银行贴现利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大致相同。
另一种是向银行融资取得的商业汇票,这是银行向企业授信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付款人(被授信企业)出票对外支付,再由授信银行进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以这种方式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申请出票时应按票面金额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且保证金的存款期限必须与承兑期限相同,同时保证金也被用于到期兑付。
所以,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其资本成本应在考虑保证金的前提下进行计算,而后将资金成本水平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水平相比较,为企业进行融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范操作,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规范操作。组织信贷人员、会计人员学习《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的票据业务知识,提高审票、验票、识假防诈的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2、慎重办理贴现业务。首先,要坚持查询制度,真正做到笔笔必查,查必彻底。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对电函查询只能作为鉴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因此,不论是当地汇票还是异地汇票,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实行双人实地查询,把风险降到限度。其次,对初次申请贴现的企业,银行必须要求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审查其资信状况,审查其与前手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杜绝没有真实交易的贴现业务。
3、严格会计信件的寄发、交接管理。对会计信件的寄发和交接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专人负责。严禁临时工、保安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接收会计函件,以防丢失。
4、注意信息的收集。密切关注各类经济、金融报刊杂志上有关票据业务的信息和国家政策,以及有关的遗失声明和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