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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不负责任.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授信行为。金融机构通过接受汇票而给持票人短期贷款,汇票到期时,银行无条件兑现汇票,金融机构就能通过收回汇票金额而冲销贷款。如果银行到期不获票据付款,则可以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于承兑银行是票据到期时的第一付款人,因而必须先确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是否在贴现银行所确定的授信名录中。如果不在贴现银行的授信名录中,无论贴现申请人实力有多强,银行一般也不应给予贴现。
申请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就是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商业银行和准许有票据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融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电子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就是向需用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而到期托收票据赚取其利息。企业和银行各自运用电子承兑汇票获得了资金融入和融出的机会,直接推进着社会资金的周转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