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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承兑汇票,安全,高效

汇票一经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通俗点说就是:如果你手中的承兑汇票背书连续,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票据就是合法有效的,依法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就应该给予承兑。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汇票一经承兑,那么承兑银行都应无条件付款。

出票人破产,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出票人破产,银行会面临承担无法向出票人收取足额票款的风险,但银行不得将此风险转嫁给持票人。

另外,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这说明,只要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出票行为便是有效的,不论出票人是否向承兑银行交纳足额的票面金额,也不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无效或是否有瑕疵,银行都必须向持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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